沈阳劳务派遣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且社保缴纳不因外部因素包括劳动者主动做出的放弃或者不予缴纳社保承诺而免责。
但现实中,因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保或者为依法足额缴纳社保是劳动纠纷及劳动仲裁的高发事件。
那么,一旦发生争议,劳动者该如何维权?涉及社保缴纳的情形劳动者如何才能直接向法院诉讼维权?沈阳劳务派遣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用人单位拒缴、欠缴、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常见情形:
1、完全没有给入职的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却没有给劳动者到人社部门办理“社保增员”手续,没有为劳动者开立社保账户的;
2、虽然办理了社保增员”手续,也为劳动者开立社保账户,但并未实际缴纳社保的;
3、用人单位没有按照社保险种(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全部缴纳社保的;
4、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者实际工资而是以低于实际工资甚至是最低工资标准足额缴纳社保的。
备注:单位上述四种未依法缴纳社保引发的纠纷属于社保缴费纠纷。
二、用人单位因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与责任:
1、当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开立社保账户或者根本没有给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被迫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
2、当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无法享受工伤保险理赔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工伤保险项目及费用的理赔。
3、当用人单位未按照社保全部险种或者劳动者实际工资足额缴纳社保的,临近退休人员、在职员工可要求按实际工资为基数补缴社保差额,单位将面临承担补足差额的风险。
三、社保纠纷之缴费纠纷劳动者的维权途径与措施:
1、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务,社保缴费纠纷的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所以,当发生上述第一条项下的四种社保缴费纠纷的,劳动者不能因此提起劳动仲裁来维权。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登记、发放社保费用,税务部门负责征缴的职能,并承担监督检查的责任。因公司欠缴社会保险费或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并非单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属于劳动仲裁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
2、根据《劳动法》第一百条、《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当用人单位出现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情形的,劳动者可以采取下列维权措施:
①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投诉;
②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③向税务部门投诉,这就是“社保入税”(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